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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的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
释义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以保障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代位权的成立需要满足条件: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务人有权利存在且怠于行使、怠于行使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然而,代位权仅在债务未到履行期时不发生,不同于撤销权。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的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结语
    根据《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从而实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债务人拥有可以依法请求的权利;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四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产生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十五条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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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0: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