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内涵: 土地使用权 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 划拨土地使用权 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 缴纳土地使用税 。 2、年限:以划拨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 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 土地使用权证 。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 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的申请工作流程1.划拨用地申请:由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城镇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向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划拨申请。申请说明用地单位、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及意见、联系人与联系电话。2.划拨用地收件: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交的划拨用地申请后,通知用地单位提交申请所需各项文件、资料。3.划拨用地填表:用地单位交齐文件、资料后,填写《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审批表》。准入条件用地单位提出划拨用地申请,应达到以下各项要求:1.建设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主要包括:(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在有效期内;(2)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建设内容、规模与此同时申报情况相符。3.符合立项及可行性研究相关要求,主要包括:(1)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立项批复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在有效期内;(2)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四至范围与申报相符;(3)总投资、资金来源清楚;(4)建设内容、规模、用途明确。4.属于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应达到以下要求:(1)有市、区(县)两级危改办立项批复,且在有效期限内;(2)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准确;(3)危改的具体方式明确;(4)用地位置、面积、四至范围与申报相符;(5)总投资、资金来源清楚;(6)建设内容、规模、用途与实际相符。5.属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应达到以下要求:(1)有市建委开发办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批复;(2)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建设内容、面积、用途与申报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