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被开除的女员工放弃执行合同义务,而是要求从用人单位获得经济上的补助。这种情形,法律会视为用人单位的意愿,通过跟劳动合同的劳动方协谈,并得到允许后,解除了劳动合同的关系。若是被开除的女员工只是要求得到经济上的补助,但是放弃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则可以看作是已经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双方达成意见一致的情形。女员工可以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赔偿,法律上是支持的。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计算补偿金。工作满了一年的,用人单位需要按照一个月向女员工赔偿工资。工作够了六个月但是低于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下的,赔偿半个月的工资给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是被开除员工的本人意愿,则被开除的女员工有权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且用人单位需要赔偿其合同解除到合同恢复期间损失的薪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对于这一情形都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