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生活垃圾处理等企业应当设立开放日,接待公众参观和访问,增强公众分类意识和参与度。社会参与方面,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和管理的宣传教育及知识普及,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和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