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一致性原则指什么 |
释义 |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一致性原则是土地在进行抵押的时候,建筑物一并抵押,不得分开。同时,在土地使用期限未到期之前,国家有偿回收土地的,也应该对建筑物补偿。 一、土地使用权能抵押吗? 土地使用权有的可以抵押,有的不可以抵押,具体要分情况判断: 一、下列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所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 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所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 二、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3、依法被法院查封的。 二、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关系是怎样的 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关系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与其范围内的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属一并转让。 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时,应对其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拥有产权。 三、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是怎样规定的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规定如下: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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