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坏账损失是已经确认应收而又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损失。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应收账项,应确认为坏账损失: (1)因债务人单位撤销,依照企业法进行清算后,确实无法追回的应收账款; (2)因债务人死亡,已经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3年,经多次催讨,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坏账损失的核算有两种方法: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通则》 第六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警机制,自行确定财务危机警戒标准,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企业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时沟通企业有关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财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 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营者或者投资者不得拖延、阻挠。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不得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主管财政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企业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