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菏泽市伤残抚恤关系接收办理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一、菏泽市伤残抚恤关系接收办理规定有哪些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二、菏泽市伤残抚恤关系接收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1.户口登记簿、 2.居民身份证、 3.残疾军人证、 4.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5.《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 6.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三、菏泽市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办理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四条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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