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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释义
    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一、催告时间规定
    行政强制法中对行政机关的催告期限规定分为二种情况:
    1、代履行的催告期为三日。
    2、申请法院执行前的催告期为十日。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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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5:3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