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证遗失如何补办? |
释义 | 结婚证遗失或损毁,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男女双方应到婚姻登记机关亲自申请结婚登记,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或有效通行证、护照等证件以及无配偶的签字声明或公证证明。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且自愿结婚,不得属于直系或旁系血亲,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法律分析 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当事人可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办理结婚证,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户口簿、身份证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出具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出具有效护照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出具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应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并询问相关情况。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结婚证;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向其说明理由。要求结婚的双方应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 (男22周岁,女20周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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