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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他人欠债无法偿还,我方是否构成诈骗?
释义
    如何收集证据以证明自己与诈骗行为无关,委托律师介入案件调查维护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应告知其权利。被告人也有权委托辩护人。当事人应提供借据、欠条、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如有担保人或抵押物,提供相关信息。此外,根据具体情况,还需提供其他证据,如婚姻关系证明、股东抽逃出资证据等。
    法律分析
    别人欠债不还后当事人被他人告诈骗的,当事人应该收集证据证明自己如诈骗行为是无关的,最好是委托律师介入案件的调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他人借钱不还起诉要收集哪些证据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还钱日期届至,借款人就要积极还钱,逾期不还或是未全部还清的,出借人可以以对方借钱不还起诉法院。不过,因为借钱不还提起诉讼的,借款人要先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实际中,因他人借钱不还起诉要提供以下的证据材料:
    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如果没有借条,只是口头约定借钱的,虽然很难提供证据,但是要提供形成借款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
    如果有第三人在场的,并要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要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对方是法人的,比如借款给某些公司,相应地就要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
    并且,有担保的,若是签订了担保协议,还要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3、有抵押物的,要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借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
    4、他人逾期不还、未全还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另外,因为实际中的情况不一,所以要提供的证据也不一致,比如说夫妻俩借钱不还的,那么起诉后就是共同被告,并要提供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比如说是股东抽逃出资等,那么就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结语
    在他人借钱不还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您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以提起诉讼。这些证据包括书面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文件,以及担保协议、抵押物证明等。同时,如果有第三人在场,还需要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根据具体情况,您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如夫妻关系证明或股东抽逃出资的证据。请确保收集充分的证据,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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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5:4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