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限制彩礼的数额是真的吗 |
释义 | 我国法律对彩礼没有明确规定,彩礼的给付与否以及给付多少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婚约解除后,彩礼应根据以下情形予以返还: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司法解释主要考虑婚约目的是否达成,而民间习惯更注重婚约解除的过错方。民间习惯更易为民众接受,更体现公平和维护社会诚信。 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对给付彩礼既不禁止也不肯定,是否给付彩礼以及给多少,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给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结婚,彩礼依附于婚约,婚约解除,彩礼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 对于婚约解除后,彩礼应如何让处置 对此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当事人订立婚约的目的是结婚,结婚从形式上看是以是当事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依据的,从本质上看是以当事人是否共同生活为依据的。 可见,该司法解释在确立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依据的,而不考虑婚约解除的原因是什么,也不考虑是谁的过错导致婚约的解除。概而言之,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当订立婚约目的未达到时,只要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女方就得无条件返还。 值得一提的是,女方的抗辩的理由并非毫无道理:在广大农村,关于彩礼的处置有一种习惯做法,即如果男方先提出分手,彩礼不再返还;如果女方先提出分手,彩礼要全部返还。这种对彩礼返还的习惯做法中含有一种朴素的道理,那就是要对导致婚约解除的过错方给予一定的惩罚,以维护婚姻的严肃性。可见,关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处置,民间习惯与司法解释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司法解释主要侧重于考察婚约的目的是否达成,民间习惯则侧重于考察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婚约的目的不能实现;前者偏重结果的考量,后者则偏重原因的考量;相比前者,后者更易为民众接受,更能体现公平,更有利于维护社会诚信。 结语 彩礼的存在与否以及金额,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对此既不禁止也不肯定。然而,一旦婚约解除,彩礼也失去了存在的依据。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可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符合特定情形,如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或给付人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司法解释主要考虑婚约目的是否达成,而民间习惯则侧重于婚约解除的原因。尽管存在差异,民间习惯更能体现公平,维护社会诚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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