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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