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银行业务一般分为 |
释义 | 商业银行的三大基本业务: 1、负债业务: 负债业务是形成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业务,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前提和条件。归纳起来,商业银行广义的负债业务主要包括自有资本和吸收外来资金两大部分。 2、资产业务: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是其资金运用业务,主要分为放款业务和投资业务两大类。资产业务也是商业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除了留存部分准备金以外,全部可以用来贷款和投资。 3、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改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经营活动。 商业银行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商业银行的职能: 1、信用中介职能。是商业银行的最基本职能,最能反映其基本特征; 2、支付中介职能。商业银行作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货币保管、出纳和支付代理者,通过帐户上存款转移,代理客户支付; 3、信用创造职能。信用创造的实质是流通工具的创造,而不是资本的创造; 4、金融服务职能。商业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促进资产负债业务的扩大,实现资产负债业务和金融服务的有机结合; 5、变社会各阶级的储蓄和收入为资本。 中国的商业银行分为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两大类。其中,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交通银行。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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