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为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是指一国法院按一定的法律程序,承认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确定的判决,使其具有同国内法院判决一样的效力,并且按国内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