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不需要当事人承担,因为人民法院会将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根据法律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法律客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