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玩忽职守直接损失 (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且无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 (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 (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2.玩忽职守间接损失 (1)由直接经济损失核算出的银行利息; (2)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灭失、毁坏后,经修理、重制、更换所需的资金; (3)因挽回由玩忽职守造成的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所列支的成本。如在诉讼过程中列支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差旅费、住宿费、资产评估费、鉴定费等。 一、因为玩忽职守犯罪的应该怎样处罚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玩忽职守犯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关于人民检在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三百九十七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史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询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