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复核程序审判员有几个 |
释义 | 死刑复核程序审判员数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应怎样报请死刑复核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死刑复核程序是什么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应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我国法律设立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在于,由享有死刑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死刑复核程序适用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 死刑案件除经过第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 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往效力之后。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 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土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没有提出上诉; 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三、关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法律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公户共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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