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双减”细则包括校内、校外两方面。校外主要针对培训学校,尤其是学科类。内容上,不得超纲,抢跑;时间上,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运营上,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校内,主要是提升教学质量,提供课后托管服务,严查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双减”政策会率先在北京、上海、沈阳、广州、郑州、长治、威海、南通、成都九个城市试点。其他省份则至少选择1个地市开展试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