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一种针对重大疾病的保险,但一旦发生理赔,存在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针对重疾险拒赔艾滋病的情况,法律认为继往不足以成为拒赔理由。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保险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另有规定,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保险法》第九十六条: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保险人返还已经交纳的保险费,并赔偿因解除合同而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三)对于被保险人明确告知的风险事实,保险人明知而没有明确约定免责或者明确排除保险责任的。 3.《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变更或者终止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的内容执行。协议内容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协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存在的疾病或者身体缺陷,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免除保险责任或者加收保险费的事项。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欺诈所投保的疾病或者身体缺陷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行为规范,使患者感染艾滋病病毒,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法律依据表明,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存在艾滋病等疾病或者身体缺陷,保险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免除保险责任或者加收保险费的事项。但如果保险人明知被保险人存在该疾病却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免责,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早期感染艾滋病等疾病为理由拒赔重疾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