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更改股东是否需要公证? |
释义 | 股权转让需经股东会决议认可并放弃优先权后,与第三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需公证。然而,若出现双方存疑、委托代办、认为必要或其他用途时,公证可用于防范风险。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将股东信息登记并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分析 股权转让只要是经股东会决议认可并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后的合法转让,与第三方签定双方间的转让合同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需要公证,但出现以下情况时,一般会采取公证来防范风险: 1、转让双方对有关事项存疑时; 2、当事人一方不到亲自到场签约委托他人代办时; 3、双方认为有必要公证时; 4、立据公证为其他用途时。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拓展延伸 股东变更手续是否需要公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变更手续通常需要进行公证。公证是一种法律手续,通过公证机构对相关文件进行验证、确认,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在股东变更过程中,公证可以提供法律保障,确保变更手续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公证可以确保变更手续的公正性,防止虚假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因此,为了保障股东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在进行股东变更手续时进行公证,以确保相关权益的保护和交易的合法性。 结语 股权转让只要经股东会决议认可并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后的合法转让,与第三方签定转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需要公证。但在存在疑虑、委托他人代办、双方认为有必要或为其他用途时,公证可用于防范风险。根据《公司法》规定,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股东变更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建议在股东变更手续中进行公证,以确保其合法性、公正性和可执行性,保护相关权益和交易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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