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结婚禁止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禁止重婚: 以重婚作为结婚的禁止条件是近现代各国亲属立法的通例,被认为是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被确立为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如果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表述方法,也可以认为是结婚的必备条件。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二、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近亲属结婚,极容易将一方或双方生理上、精神上的弱点和缺陷毫无保留地暴露出来,累积起来遗传给后代。据统计,人类隐性遗传性疾病有1000多种,如父母为近亲,其带来隐性基因发病率高出非近亲结婚的150倍,出生婴儿的死亡率也高出3倍多。禁止近亲结婚,对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促进民族的繁荣昌盛具有重要意义。 三、禁止结婚的疾病: 法律禁止特定疾病的患者结婚,是保护结婚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也是许多国家立法的通例。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在司法实践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以下几类: (1)患性病未治愈的; (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 (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 (4)非常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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