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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妇产科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医疗纠纷
释义
    妇产科本身工作特点是十分繁忙的快节奏。病情变化快,床位周转快,意外情况多。要求妇产科的医生护士工作熟练,迅速而冷静地判断,果断而沉着地处理。妇产科的医疗工作总是在夜以继日高度紧张之中进行着。在紧张的工作中,无论是在判断上还是在治疗上,稍有疏忽就会出现差错事故。
    1.确因病情危重或有其它合并症,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虽经认真治疗,精心手术,仍在手术中发生死亡或遗留其它并发症等不良后果者,应属医疗意外或并发症。
    2.在助产中,观察产程认真、仔细,但由于产妇配合不好,或因难产,如巨大胎儿、臀位产等,发生会阴Ⅱ度撕裂伤需常规修补,或发生耻骨联合分离等,属医疗并发症。
    3.感染性流产、滞留流产、有手术疤痕的子宫、恶性葡萄胎、绒毛膜上皮癌、子宫体腺癌等患者,其子宫原有病灶均可增加穿孔的机会,故按正确的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刮宫者,发生了宫穿孔属医疗并发症。
    4.先天性畸型患者,解剖关系异常,手术中造成脏器损伤后,及时处理,无不良后果者属医疗并发症。
    5.产妇病情已很危重,为抢救母婴生命,必须迅速结束分娩而施行剖腹产手术、臀位牵引手术、器械助娩等,发生新生儿产伤或新生儿死亡,属医疗意外或并发症。
    6.产妇极不合作,如妊娠合并精神分裂症,由于病人意识不清楚,兴动狂躁,行为不能控制,引起了子宫破裂或胎盘早期剥离,经抢救无效造成死亡者,属医疗意外。
    一、医疗事故的责任主要有哪些部分
    (一)医疗机构的过失表现。
    一般认为,过失是自然人的一种心理表现,单位不具有人所具有的心理活动,因而难以认定主观过失,医疗机构的过失有以下表现:
    1.医院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
    2.医疗设备陈旧、缺乏维护;
    3.缺乏基本医疗护理条件;
    4.对疑难病症未认真组织会诊,草率结论等。
    (二)医务人员的过失表现。
    1.误诊。误诊可能因疏忽导致,也可因懈怠所致,某些情况下,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也是导致误诊的因素。但是,由于医务工作与患者生命健康密切相关,以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来确定过失是不适当的,因而上述情况下的误诊均应认定为有过失。但同时也应认识到,医疗工作是一项极为复杂、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很多,我们也不能把所有误诊一律归为过失。如因特殊的个体差异、现有技术条件难以发现或缺乏检查治疗手段的新型病症等原因导致的误诊就不应认定为有过失。
    2.不负责任,违反规程;
    3.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草率马虎;
    4.擅离职守,延误诊治或抢救;
    5.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无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
    6.擅自做无指征有禁忌的手术和检查等。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有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等,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结果,也不能按医疗事故处理。
    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
    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虽然医疗事故的后果往往不限于人身损害,如患者及其近亲属的财产权的损害;对病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对患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的损害等等,但这些都是在确定赔偿问题上才有意义,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则不产生影响。一般包括:
    (1)死亡。
    (2)健康损害。
    健康损害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组成人的身体的躯干、肢、组织及器官受到损害使其正常功能不能得到发挥的。二是虽然表面上并未使患者的肢体、器官受到损坏,但却致其功能出现障碍。如大脑受药物刺激造成的精神障碍。
    (3)身体损害。
    一些虽未影响到患者肢体、组织和器官的功能,但确对身体器官、组织有一定损害,给患者造成身体痛苦或精神痛苦的。如刀伤及其留下的疤痕,虽对患者健康没造成太多影响,但身体毕竟造成损伤,使其遭受身体痛苦,留下的疤痕有损形象。应注意的是,身体损害不仅包括组织、器官等,人体的毛发、指、趾甲等也是人体的组成部分。对于诸如因过失致头发脱落等损害的,也应认定为造成人身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探讨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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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6:5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