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屋顶漏水物业公司应不应该负责维修 |
释义 | 房屋漏水若设计存在漏洞,应找开发商解决,若为房屋质量问题,则由施工单位解决,如果开发商和施工单位都找不到,并且已向物业缴纳房屋物业维修基金的情况下,可找物业公司解决,物业公司应该全权负责维修解决漏水的问题,并做好防水工作。 六楼屋顶漏水谁负责 关于房顶漏水的问题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有产权、有物业的私产私家露台漏水应自己修 属业主自有财产且房子已过了维保期的,应由业主负责,物业只能协助。 二、有物业公司的可求助物业 房屋超过维保期的,物业会视情况对防水层进行维修,如果漏水面积过大,则需要居民配合,启动维修基金。 三、单位宿舍可找产权单位 很多单位的宿舍楼的产权都在所属单位,房屋维修应由所属单位负责。 四、物业弃管小区找社区协调 被弃管的居民楼出现漏水,老百姓都会找到社区。社区会把相关问题直接反映给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帮助居民解决问题。社区没有相应的人力、财力,只能为居民们反映情况、协调解决问题。 独有屋顶漏水谁来处理 独有屋顶漏水由屋主自己或开发商承担。 顶楼漏水维修费用谁出 1、如果楼顶没有过保修期,出现漏水时应由开发商维修。 2、如果楼顶已过了保修期,且是在非人为损坏的情况下造成渗漏,由所有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 3、如果是住户装修或使用不当等造成漏水,维修费用由该住户出。 物业维修基金缴纳方法 物业维修基金缴纳方法: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基金的管理,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已有新版文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各城市都建立了各自的住房维修基金缴存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新建商品房住宅首期维修基金,房地产开发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4%缴纳;购房者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3%缴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售后公房缴纳法根据沪公积金发(1995)字第25号、沪房地改(1995)415号等文件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后形成三项基金:维修基金、电梯水泵基金、街坊养护基金,通常被称为“三项基金”。在“三项基金”中,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售房人按房款比例支付,电梯水泵基金和街坊养护基金都由售房人在房款收入中支付。缴纳标准:首期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出售人分别交付而组成。(1)根据市政府发布的1994、1995、1996、1998、1999公有住房出售方案规定:计算公式=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比例面积。比例为多层:购房人付1.5%,出售人付6%;高层:购房人付1.5%,出售人付12%。(2)2001年方案规定:购房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多、高层相同);出售人:多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1.88元,高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3.76元。新建商品房缴纳法《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对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账户的建立、以及缴纳时限的规定一般是按如下标准执行的:1、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首期维修基金: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纳。2、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维修基金应开立专户,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3、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时限: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缴纳首期维修基金:(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2)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按标准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3)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按标准缴纳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主管道漏水责任在谁负责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如果是人为损坏造成下水主管道漏水,需自行维修; 2、如果说是楼上住户的原因导致漏水,楼上住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是自然损坏,且下水主管道未过质保期,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负责下水主管道的维修。 相关法律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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