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心包疾病未告知,重疾险公司是否有过度解释合同之嫌?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情况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情况,但该情况并非导致保险事故的原因,则保险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因此,重疾险公司在理赔时如有过度解释合同之嫌,应当是根据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所致,并非属于过度解释合同。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第十九条规定:“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2.《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该情况并非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后并非影响事故的处理和结果的,保险人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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