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邳州经济开发区经发建设有限公司 为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做到不拖欠民工工资,本人 张伟 以 徐州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我单位如中标承建了 邳州经济开发区尚景嘉园三期(澎湖区改造)工程 项目 ,将保证做到: 1、 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保证不发放给“包工头”。 2、 我单位将负责督促分包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如因我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单位先行垫付欠款。我单位对分包人清偿欠民工工资负总责。 3、 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及其它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我单位愿意接受业主的处罚,同时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公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公司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