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妇女既享有依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如果妇女不愿意生育,任何人包括丈夫在内都不能强迫。生育问题是夫妻之间的共同问题,应该妥善沟通,尽量达成夫妻双方的一致决定, 否则,难以维系稳定的夫妻关系。当然,作为妻子,在行使自己生育权的同时,也应考虑丈夫的生育权,不能因为自身原因而侵犯到丈夫的生育权。 否则,如果妻子始终不愿意生育而丈夫又希望实现其生育权的话,就只能通过离婚重新选择伴侣来实现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