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政务处分决定一般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具体方范围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等,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惩戒。政务处分主要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八条政务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