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复核程序二审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 |
释义 | 一、死刑复核程序二审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 第二审【上诉审】程序是指第二审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一审尚未生效的裁判进行裁判所遵循的程序。 第二审功能/意义: 1.对一审裁判进行审查救济,保证刑事审判的公正性; 2.满足当事人对审判公正的需求; 3.有利于监督/指导下级法院。 二、第二审必须有上诉/抗诉才能进行,上诉/抗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发生: 1.上诉是指上诉权主体不服[没有理由限制/被告人对无罪判决不服也可以上诉]地方各级法院尚未发生的一审裁判,要求上一级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有完整/独立的上诉权主体: a.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裁判:有权用书状/口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b.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 (2)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a.享有独立上诉权/但无完整上诉权。 b.仅限于民事部分的上诉权:可以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裁判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3)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没有上诉权:在法定期间内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4)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2.抗诉【职责性】是指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同级法院第一审尚未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应当抗诉: (1)抗诉行为由地方各级检察院的两级检察院共同完成: a.抗诉权主体:提出抗诉的检察院是与一审裁判同级的地方检察院; b.需要上一级检察院支持:上一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有权【须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撤回; c.对最高院的裁判:最高检不能抗诉/只能行使审判监督权。 (2)检察院抗诉需要说明理由:认为一审裁判确有错误。 a.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b.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c.认定罪名不正确,一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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