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合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
释义 | 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可以不受债务人迟延履行的限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的权利并没有丧失,但债务人处分机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其权利。倘若妨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兔除第三人的债务,则债务人不得为之。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受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这个怠是懒怠的怠,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在这种情况之下,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我们称为次债务人来主张权利,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针对代位权行使的规定,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为: 1、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怠于行使的标准为,债务人没有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请求债权; 2、债权人的合法债权由于债务人的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收到了损害,此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代位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这个怠是懒怠的怠,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在这种情况之下,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我们称为次债务人来主张权利,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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