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次登记: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宅基地或房屋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转移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互换; 2)、继承;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调处决定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4)、因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行政决定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属前款第3、4项,嘱托机关要求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其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办理流程咨询→申请(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受理→审核→收费→登薄→发证办理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 1)、首次登记30个工作日 2)、变更登记15个工作日 3)、转移登记15个工作日 4)、注销登记10个工作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期限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