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证据目录是什么? |
释义 | 1、诉讼主体资格证据证明当事人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应提交结婚证、本、,遗失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2、证明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证、子女出生证、、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证据。 3、争取子女抚养的证据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涉及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意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 4、共同财产证据清单明:房产证或、出资证明。存款证明:开户行名称和银行帐户。债务证明:借据、相关的证据佐证。根据第32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结婚后,男女一方又和别人登记结婚或共同居住在一起生活。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对家庭人员进行打骂、捆绑、挨饿或不管不问、丢弃。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在进行劝说后,还继续有此行为。 (4)感情不和或在异地,两年,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形。这两年时间是持续不间断的,如果中途有共同生活,那么也不是两年分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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