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辨别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 |
释义 | 1.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别: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2.招摇撞骗罪的转化抢劫问题。对此问题你说的不不明确。我理解你的意思是“招摇撞骗行为后,为隐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怎么定罪?”学界对此存在争论,通说坚持严格解释,否认构成抢劫罪的转化犯。但实务中越来越多的人支持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认为招摇撞骗罪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而承认构成抢劫罪的转化犯。本人也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如果是招摇撞骗的行为中伴随抢劫行为的,可依具体情况构成数罪或者一罪的吸收犯或想象竞和犯,也有可能为犯意转化。另:“招摇撞骗的行为中伴随抢劫的,其最终结果是以胁迫方法强行劫取的犯罪行为,应按抢劫罪论处。”这种说法不能成立。刑法中是不存在以结果定罪的,结果固然重要,还要考虑相应的主观方面,否则就成了结果主义。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不在于结果,否则就无法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区分开来了---以上答案由整理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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