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办案程序 |
释义 |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程序,保证合法、公正、公开、便民、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处具体负责接收、审查、处理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和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起诉的应诉工作,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事项的接待工作。 第二节接收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条行政复议应诉处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对接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 第五条行政复议申请包括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和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应当核查以下内容: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行政复议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证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 1、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有效证明及其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4、承受已经终止的法人、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5、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6、股份制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或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 (六)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以上便是行政复议办案程序的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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