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若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则出卖方属于有权处分,购房人可以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此时物权变动的效力待定,要看房屋买受是否可以善意取得该房屋,若房屋登记在出卖人一人名下,且购房人已经支付相应的对价,也已办理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若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相对人买受的价格明显与市场价格不符或者尚未过户登记的,则购房人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参考法条:《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