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中关于集体传销活动罪的规定 |
释义 | 现行刑法规定了集体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条件,包括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形成层次并以人员数量作为报酬依据,引诱、胁迫参与者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产、扰乱秩序。涉嫌组织、领导的人员需达到三十人以上、三级以上,组织者和领导者应当被起诉。 法律分析 现行刑法对集体传销活动罪立案的规定是: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支付费用或足够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层次,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产、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三十人以上,三级以上。组织者和领导者应当立案起诉。 拓展延伸 刑法中对集体传销活动罪的法律规范及惩罚措施 《刑法中对集体传销活动罪的法律规范及惩罚措施》是指根据刑法相关条款,对于从事集体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所进行的法律规范和相应的惩罚措施。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集体传销活动指组织者或者推销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组织人员发展下线或者销售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根据该罪行的性质和情节,相关的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此外,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人的刑事附加责任。这些法律规范和惩罚措施旨在维护社会公正,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及打击和遏制集体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 结语 《刑法中对集体传销活动罪的法律规范及惩罚措施》的出台,为打击和遏制集体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根据相关条款,该罪行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将面临严厉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这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正,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加强对集体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共同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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