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 随军前属中央和省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应由驻军各大单位负责与省人事厅联系安置。 (二) 随军前属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市人事局负责将名额分配给对口的广州市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的原则妥善安排其相应的工作。 (三) 随军前属地级市(含地级市)以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由驻军所在地的区人事局负责相应安排在本区及其所属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法律依据: 《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一切经济组织,都有接收安置广州市随军家属的义务,并必须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人事局和广州市劳动局是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主管机关。市人事局负责安置随军前属干部身份的家属;市劳动局负责安置随军前属工人身份以及无工作的家属。各级民政、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条件批准的随军家属,可按照本规定享受就业安置。飞行员、潜水员以及基层单位的随军家属应优先安置。 第五条 驻穗部队各大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下年度需要广州市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填写登记表并经汇总之后,分别报送市人事局和市劳动局。属四个县级市的,分别报送所在县级市的人事局、劳动局。 第六条 安置随军家属工作实行指令性为主与自谋职业、自找接收单位相结合的办法。鼓励随军家属的行政关系挂靠在政府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劳动资源开发中心。 第七条 对随军家属的工作安排,按照就地就近和原工种、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在半年内由人民政府的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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