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只能在允许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2.在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经过允许后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主要是大气污染和噪音污染。 由于烟花爆竹其中的火药成分,燃放者在燃放时如果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燃放或者燃放违规产品,就会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法律依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主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 (四)重要军事设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内环线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的周边,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六条 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由市人民政府的主管机关规定并以通告形式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