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3、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根据需要,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职权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 拓展资料:财政收入是指政府为履行其职能、实施公共政策和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需要而筹集的一切资金的总和。财政收入表现为政府部门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个财政年度)所取得的货币收入。财政收入是衡量一国政府财力的重要指标,政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范围和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财政收入的充裕状况。 法律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