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赠与公证并过户的房产如果不具备撤销的法定理由的不能撤销。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合同经公证后,即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让,也不能撤销,更不用说房产证已经转让登记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