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居间合同是委托人和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双务、有偿合同,居间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合同的订立,需经工商登记,不得由特殊职权机关法人、领导干部从事。居间合同的标的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合同的订立,属于劳务合同范畴,不以标的物交付为成立前提。 法律分析 1、居间合同是一种不定式合同和约定合同。居间合同成立的唯一依据是委托人和居间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居间合同的成立不以任何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前提,可以是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2、居间合同是一种双方有偿合同。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合同的订立,委托人则应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3、居间活动主体的特殊性。首先,从事商业居间活动的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能力、从业条件,并经过工商登记;其次,掌握特殊职权的机关法人、领导干部不得从事居间活动。 4、居间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居间合同的标的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合同的订立,而不是交付标的物或者移转财产权,因此属于劳务合同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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