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其意义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居间合同的相关内容,包括其标的、居间人的角色、有偿性、合同义务以及居间服务费用的支付等。最后指出,居间人在完成居间服务后,委托人应当支付居间报酬。 法律分析 由于其合同的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因此可以将其改写为:该合同的标的并非法律行为,而是关于订立合同的劳务介绍。 (二)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个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三)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学说中有认为,居间合同为特殊契约,当事人不负有严格的合同义务;亦有学说认为,居间合同为准委托合同,适用有关委托的一般规定。 一、最新居间合同怎么写 居间合同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当事人主体,居间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详细名称或姓名、住所; 2、居间合同的标的,主要指委托人和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委托的居间事项; 3、期限,是指居间合同履行期限,即生效即终止日期; 4、居间事项的种类,是指为了某项财务或利益的类别及范围; 5、酬金的给付,居间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酬金的数额、给付方式、时间地点等。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一般也叫中介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居间服务费用的支付应当在居间人促成合同的签订后支付,但这时支付很难对居间人加以控制防止欺诈的出现。 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中介费还要不要给 只要居间人完成居间服务,促成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就已完成了居间义务,当事人应当支付居间报酬。理由如下: 中介机构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在居间人的介绍下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并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结语 居间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居间人在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居间合同的标的为订立合同的劳务介绍,而非法律行为。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最新居间合同应明确当事人主体、标的、期限、居间事项的种类以及酬金的给付方式等。居间服务费用的支付应当在居间人促成合同的签订后支付,但这时支付很难对居间人加以控制防止欺诈的出现。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中介费还要不要给,答案是不需要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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