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个人缴费总额:353.68元/月,根据《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以城乡居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医保个账的参保人,缴费基数执行上年度全市医保个账参保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据统计,2020年,全市医保个账参保人员月平均工资提升至7859元,因此,缴纳金额也有相应提升。以职工身份参加医保个账的人员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不受此次变化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