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涉外合同仲裁的日期和时间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如若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应当参照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合同的履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和对方的要求等确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第十一条 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选择自主原则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以及依法发生的其他法律关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仲裁庭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四十五日内向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书,确定仲裁员或者仲裁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仲裁费用的预估标准和当事人履行协助仲裁程序的义务。 四、《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第九条 仲裁庭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书后尽快确定仲裁程序和地点,并通知当事人。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仲裁庭有权决定仲裁程序和地点。 五、《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六条 仲裁员或者仲裁庭应当尽快通知当事人仲裁程序和地点,如未与当事人达成一致,仲裁员或者仲裁庭有权自行决定。 六、《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十条 仲裁庭应当尽快通知当事人仲裁程序和地点,如未与当事人达成一致,仲裁庭有权自行决定。 综上所述,涉外合同仲裁的日期和时间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如若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应当参照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