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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务输出管理办法有何规定
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管理,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
    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控制、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其他部门职责
    (一)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依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使用,并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管理。各用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考试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上岗许可证,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保卫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应注册登记、发放入厂证件、法制教育及有关的治安管理工作。
    (四)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法律程序、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外包协议的审查及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为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因生产急需而公司定员暂时不能调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可以有条件使用临时用工(使用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七条标准工程项目(如:基建项目,机组设备大、小修等)定额范围之内的工作不得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
    第八条正常性的工作岗位和管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九条部门定员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三章招用审批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按照使用部门的要求,统一招收劳务派遣人员,并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人员协议。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第四章招用条件
    第十二条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8周岁以上,女48周岁、男55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应工作;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固定住所及户口,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属于国家职业资格准入的技术工种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凡受过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以上处分、因偷盗、违纪等曾被我公司辞退者及有不良表现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及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者不得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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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3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