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情况下的甲方独立发包 |
释义 | 甲方独立分包,通常情况下,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总承包合同以外的专项/专业工程及材料、设备、服务采购、供应、安装、施工,由业主直接选定专项/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施工或选定供应商,服务商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的行为。 甲方独立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没有合同关系,二者的施工范围也不尽相同,总承包单位无权选择甲方独立分包单位,只是出于工程协调的方便,业主一般会要求总承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给予甲方独立分包单位一定的协助和配合。因此,总承包单位只负责配合、协助甲方独立分包单位的工作,甲方独立分包单位在施工中所出现工期、质量等问题均与总承包单位无关。 根据建设工程索赔的定义,总承包单位在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凡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期、费用增加,均可以要求业主补偿损失。因此,如果工期延误、费用增加是由于甲方独立分包单位的原因而非总承包单位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总承包单位就可以基于其与业主之间订立的施工合同,向业主进行建设工程索赔。 对总承包单位而言,当出现甲方独立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时,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并可以在之后的索赔中提出用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一、特殊的甲方独立发包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就是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了部分的甲指分包项目,并约定总承包单位应当与甲方指定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但在履行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因种种原因,不愿跟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业主便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该分包单位往往也被认定为甲方独立分包。 首先,从合同关系角度来看,施工合同系由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总承包单位不是分包合同的一方,不承担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认定为业主独立分包。至于总承包单位违反总承包合同约定拒绝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的行为则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业主可依总承包合同追究总承包单位的违约责任,但不应以此认定为甲指分包。 其次,从实际履行来看,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将由业主直接进行验收,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将由业主直接支付,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并不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个角度讲,也应当认定为业主独立分包。 在这种模式下,我们建议总承包方在向业主索赔时需要注意: 第一,在业主和分包单位签署合同后,由总承包单位主动给业主发函,明确双方将合同约定的甲指分包项目变更为甲方独立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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