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撤销权案由有哪些 |
释义 | 合同撤销权案由有: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纠纷。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明确表示对已经到期的债权表示放弃行为的撤销要求。 2、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纠纷。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地将自己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赠与他人,没有任何对价。 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纠纷。 一、撤销权纠纷有哪些案例 撤销权纠纷的具体案由分别有: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纠纷;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放弃债券担保所发生的纠纷;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纠纷;撤销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纠纷;《民法典》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情形。 二、合同保全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有哪些 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撤销权消灭后合同效力怎样认定 撤销权消灭后合同效力的认定: 1、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2、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原因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免费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受让人知道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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