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彩礼是否属于夫妻财产? |
释义 | 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彩礼属于男方对女方或女方父母的赠与财产,即使在登记结婚后才给予女方父母的彩礼,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彩礼属于男方的婚约财产,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应返还彩礼;已登记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但在离婚时男方也可以要求返还。然而,具体案件判决结果可能会因情况而异。 法律分析 原创遇见见一见一法行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 虽然《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是基于当地习俗给付的彩礼在司法实践中并未被否定。 彩礼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是男方以结婚为条件向女方和女方父母赠与的财物,是一种婚约财产。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婚约财产一方应当返还婚约财产。 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登记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婚约财产。但在登记结婚后又离婚的,男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要求返还。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有规定,给付的彩礼在三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如果彩礼是在双方登记之前给付的,那属于男方赠与女方或女方父母的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有些时候,彩礼是双方登记结婚前谈好的,但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才给予的,这种情况下,彩礼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吗?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和106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非明确赠与一方的,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彩礼是男方对女方或女方父母的赠与财产,从习俗上讲,彩礼是赠与一方的。因此,即使在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才给予女方父母的彩礼,彩礼也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在(2021)辽1282民初3661号案中,原告主张彩礼款是被告父母为了原被告结婚而给付的彩礼款,且被告已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同意返还。 被告主张被告父母给付的12万元是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同时,原告的父母陪送的5万元,亦为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应共同分割。 法院判决认为,原被告为了结婚,被告家给付的12万元应认定为彩礼款,被告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证据,不予支持。 【声明】凡注明了公众号或者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专业法律咨询,请拨打王可红律师电话: 结语 彩礼是婚姻关系中男方赠与女方及其家庭的财物,其法律性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而给付彩礼后已登记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离婚等,男方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对于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和1063条的规定,彩礼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夫妻登记结婚后给予女方父母的彩礼,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不支持彩礼的返还要求。以上仅为参考,具体问题还需咨询专业律师进行解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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