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因出国(境)等事由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负责办理。 2.非因出国(境)等事由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由户籍(暂住)地派出所办理。 一、无犯罪证明办理材料 (1)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凭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介绍信、经办人员工作证,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2)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的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调查函、经办人员工作证,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3)公民执业需要申请出具证明:凭申请人公民身份证、出具证明申请书、申请执业相关的文书或表格,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4)公民因其他需要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凭申请人公民身份证(或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证和身份证)、已经公证部门签署公证业务需要,请与配合意见(加盖有公证处印章)的公证申请文书副本,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公民因特殊情形不能亲自递交申请的,可以委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但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和受托人的公民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二、无犯罪证明办理流程 (一)符合上述办理条件的人员: 无犯罪记录证明图册 1.本人申请书; 2.需要公证的,由公证部门出具的《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 3.由学院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格式见附件1)一式两份,由辅导员签字并加盖学院党委公章; 4.本人居民身份证; 5.先到保卫处调研科审核存档后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二)不符合上述办理条件的人员: 1.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本人申请书; 3.需要公证的,由公证部门出具的《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 4.由学院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一式两份,由辅导员签字并加盖学院党委公章; 5.本人居民身份证; 6.先到保卫处调研科审核存档后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