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技术投资的比例问题 |
释义 | 技术投资的比例 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 在实践中,有的投资者先技术转让,后工商登记的做法,以规避上述对技术出资的限制。例如,某投资者出资的技术经各股东协商折价为人民币36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4%。由于该技术属于研发中的技术,所以在设立公司时技术出资者先与其他投资者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由其他投资者出资367万元受让该技术,然后所有投资者都以现金出资成立一高科技公司。 笔者认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事实,上述案件中的技术出资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理由是:按《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同时还规定,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需提交技术成果权利证明文件、技术成果价值评估和确认书等相关文件,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而上述技术出资未经这一程序,故意规避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除了上述规避法律法规对技术出资的有关规定外,有些技术投资者还采用如下的规避方法: 1]先由各投资者以现金或实物创办一新公司,然后由新公司向技术出资方购买技术; 2]以设备作为出资条件,在评估设备价格时故意高估设备的价格,使技术出资方规避国家对技术出资比例的限制; 3]在新公司成立后,由新公司向技术出资方高价受让商标使用权的行为。 一、投资入股需要注意事项是什么 投资入股需要注意事项是: 1、要确定新股东是准备用现金、实物还是技术入股。实物或技术除现金外,还应通过评估先确定价值; 2、新加入者投资现金的,可以增加原公司注册资本和原股东转让部分投资,保持原注册资本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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