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政策没有影响,主要看转业接收地是什么形式的安置,如果是双向选择的,可能比较麻烦。 2.对于伤残军人,由于有伤残情况,难以在部队继续服役,除发放一般的补助外,还要安排转业安置。 3.伤病残军人根据不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七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级甲等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